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粤理工学〔202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为因遭遇突发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困难的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金来源于校内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筹集、审核申请及发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
(二)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受到突发性严重灾害、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坚持以下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经济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次申请时效为一个学期,每人根据同一事由(原因)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申请都需要严格按照申请程序办理。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三章 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如下表。
补助等级 |
补助额度(元) |
补助条件 |
一等 |
2000 |
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二等 |
1500 |
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受到突发性严重灾害、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
三等 |
1000 |
遭遇其它突发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情形。 |
注: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第七条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临时性资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再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本人重病或其他情况无法亲自申请的,可由学生家属或所在学院代为申请,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等等。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学生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注明建议补助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意见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最终临时困难补助等级,并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工作科负责整理相关办理文件、材料与财务处共同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不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相关表格《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可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